電子郵件信箱
vf422002@t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後5日內開工,各階段完工期限詳補充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廠商應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2)土木或結構或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3)國內大專院校(4)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無法提供者,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最近三年無金融退票紀錄證明。2.廠商履約能力證明:具有邊坡工程及監測之相關契約結案證明文件影本、或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影本。3.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第八十二條其他須知。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電⼦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3.
領標期限
⾃公告⽇起⾄截⽌投標⽇⽌。
4.請⾃⾏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5.政府電⼦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6.如書寫押標⾦票據抬頭應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程處(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7.廠商負責⼈未出席由代理⼈開標,應填寫授權書,否則不得減價。
8.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9.(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信箱:thbeth@thb.gov.tw。(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信箱:ethics4@thb.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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