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en1402@th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01月01日零時起至107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資格政府登記核准有案之保險公司(H501保險業)。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開標日前一或二期營業稅繳款書。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請自行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4.
領標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5.如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6.廠商負責人未出席由代理人開標,應填寫授權書,否則不得減價。
7.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8.更正保險招標規範及詳細價目表。
9.(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信箱:thbeth@thb.gov.tw。(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子信箱:ethics4@thb.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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