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u0038@th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履約期限
工作期限約3年工作日(不含各階段審查作業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廠商資格:技術顧問機構、學術機構、研究機構等,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構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2.人員資格:a.計畫主持人:需為研究員或教授五年以上經驗者。b.協同主持人:需為研究員或教授。c.本案作業期間廠商應依期執行,甲方可依實際需求要求廠商召開工作會議,會中廠商應說明辦理情形、遭遇困難及相關需協助事項。因應本案專業需求,得標廠商團隊中至少需有1位具有土木或測量或大地等相關學識與經驗之專家或學者,以及至少有1位具備有測量或水保等學識(二)詳第八十二條其他須知。
附加說明
1.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請自行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3.
領標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4.如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5.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投標須知及附件」
6.
廠商資格審查時間
107年12月27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處開標室公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召開評選時間及議價日期另訂。
7.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將服務建議書10份與資格標一併投標,資格審查合於規定者,其服務建議書始提交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另通知),不合規定者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8.(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信箱:thbeth@thb.gov.tw(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子信箱:ethics4@thb.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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