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u0038@th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應包括土木工程科、交通工程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人員資格(視實際需要增刪)
a.參與人員中,計劃負責人或主辦工程司其中需1人為專任,且須具
備土木或交通其中之專業資格,並具有道路規劃評估或設計之實際經歷3年以上之經驗與實績。
b.廠商於評選時所提報之參與人員資料,於得標後計劃負責人與主辦工程司均不得異動,其餘交通工程師、都市計劃工程師等於得標後1個月內不得藉故更換。前述期間外之人員更換,乙方須於更換前10天提報機關核可後始可更換之。未經機關核可而擅自更換人員者,機關得不予計價。如有經機關查獲廠商虛報參與人員者,機關除扣除該項人月費用外,並再扣以全部契約結算總價之20%罰款。
c.計劃負責人及主辦工程司須為土木工程或交通工程執業技師。
3.其他
附加說明
1.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請自行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3.
領標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4.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投標須知及附件」
5.
廠商資格審查時間
106年07月25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處開標室公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召開評選時間及議價日期另訂。
6.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將服務建議書10份與資格標一併投標,資格審查合於規定者,其服務建議書始提交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另通知),不合規定者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7.增加交通部公路總局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8.更正投標須知.廠商資格。
9.(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信箱:thbeth@thb.gov.tw(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子信箱:ethics4@thb.gov.tw。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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