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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機關保留未來得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廠商於契約存續期間如服務良好,無發生違約情形,契約期滿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1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若履約期限屆滿,機關新年度契約尚未訂定前,得延長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每月維護費用依原訂契約計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現場領標,文件工本費免收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以上。(須附「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二)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
1.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須附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E606010用電設備檢測(檢驗)維護業:(須附地方政府審查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原訂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其餘注意事項詳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106年12月18日),以書面送達本所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所提出異議(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4樓秘書室,電話:27630155#611,傳真:27477599)。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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