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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合約期限屆滿,新年度維護合約尚未完成招標作業時,得按原契約單價及內容,辦理延長期限至新年度維護合約決標當月底止,其延長維護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服務項目及經費含如基隆站納入本所後之增購金額。另考量基隆站因組改後納入本所轄管,本案機關保留未來得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為預算金額30%為上限,該站之各項維護及檢校費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增購,延長及增購部分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免收,通信領標請附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4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持有政府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相關,檢具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規定之證明文件(押標金繳納憑證、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投標標價清單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附加說明
一、原訂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其餘注意事項詳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6年12月7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本所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對本案採購如認違法致損權利或利益,得向本所提出異議(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4樓秘書室,電話:27630155#603,傳真:27477599)。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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