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本站評定廠商表現良好,且經雙方同意,保留後續擴充2次,每次1年,擴充增購每年不超過本案1年預算金額1.28倍為限,保留後續擴充之契約條件及價格,另行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市忠孝路222號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具履約能力,政府合法設立、登記、無不良紀錄且營業項目具有下列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之行業設立或登記證明:
(一)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
(二) 病媒防治業(J101020);
(三)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ㄧ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同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交)。
三、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與本案清潔項目相關之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前應詳閱本採購案全部招標文件。
二、投標文件收件日期以屏東監理站總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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