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至新臺幣400萬元(含本次決標金額),增購部分以原契約單價核算付款為原則,增購部份之履約條件同原契約規定,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經營印刷、電腦報表等業者應備公司設立登記或證明文件及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為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交)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國內廠商均可投標。
2.廠商應檢附具有製造、供應、承做能力、履約能力證明文件1份。承包廠商應具備可處理UTF-8碼格式轉出列印資料,且具有程式設計與處理中文檔轉檔、字碼轉換能力(須自行設計程式,依選擇條件挑選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郵遞送達:於108年11月5日17時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注意:非以郵戳為憑;以本所總收發室收件時間為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為準)
二、專人送達:於108年11月5日17時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本所總收發室投標。
三、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規範,並應瞭解履約標的內容及工作情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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