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本站評定廠商表現良好,且經雙方同意,保留後續擴充2次,每次1年,擴充增購每年不超過本案1年預算金額1.3倍為限,保留後續擴充之契約條件及價格,另行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2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2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設立或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且營業項目為清潔維護相關行業【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交)。
(三)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與本案清潔項目相關之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郵遞送達:於106年12月26日17時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2號。(注意:非以郵戳為憑,以屏東監理站總收發室收件時間為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為準)
二.專人送達:於106年12月26日17時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屏東監理站總收發室投標。
三.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招標規範,並應瞭解履約標的內容及工作情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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