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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保留後續擴充之契約條件及價格,經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標價及內容視實際需要增減10%之數量,按實做實算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221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3樓第五股
開標地點
540221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221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3樓第5股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第103條列式之拒絕往來廠商,其營業項目包含「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E601010電器承裝業、 E601020電器安裝業、E301010水處理工程業、F106010五金批發業、F106040水器材料批發業、F103020電器批發業、F206010五金零售業、F206040水器材料零售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等或相關行業」任一項之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五項未填寫者,本所得洽投標廠商澄清說明之。
2、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營業稅者之情形)
(2) 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標價清單:
(1)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標單。
(2)投標標價清單之投標總標價中文大寫國字與合計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以投標總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3)投標標價清單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數量為一者,單價可免填,複價仍應填寫。數量不為一者,單價及複價均應填寫。
(4)投標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形式審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無效標:
A、投標標價清單上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或設立名稱未一致。
B、投標標價清單未核章(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大小章)。
C、投標標價清單未依規定填寫或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
D、標價超過預算(或固定金額)者。
5、 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須含產品型錄)。
6、 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
(1) 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為本所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位由機關審查後填具,請勿自行填寫。
(2) 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1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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