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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需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檢驗線中間欄杆外區地坪以自平水泥,3CM厚,下方有空心處需刨除。坪數114坪,擴充金額為25萬6927元(含稅)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第四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第四股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 第10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
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應提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五)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
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 第103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
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應提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五)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
,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
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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