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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雙方同意,以原契約標價及內容展延契約期限1年,保留後續擴充至新臺幣461萬4,200元,增購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第1辦公室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且營業項目具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或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附加說明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屬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並檢附相同營業項目之公司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屬公司組織者,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法人者,應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屬團體或機構者,應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投標標價清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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