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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iday1023@t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機關得視得標廠商之履約及驗收情形,保留至109年12月31日前續洽得標廠商辦理擴充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增購金額以預算金額30%為上限(本機關得予以增減數量及保留是否洽原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有需求則以每項決標單價乘以數量後付款,如無決標單價則採議價方式辦理),如因得標廠商履約不善而不續洽得標廠商辦理擴充增購,或經議價未能決標者,本所得另案辦理公告招標。
(二)本案後續擴充增購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A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A棟3樓第2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A棟3樓秘書室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所登記之營業項目需包含下列項目之一: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檢附證明文件或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造業需附營造業許可登記證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証明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受款人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2.履約地點:臺北區監理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3.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可自行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s://www.thb.gov.tw)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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