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至本採購之預算金額為止,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售標室)
開標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一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1/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契約租賃期間: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有事務器械或租賃等相關業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不合格標) 。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四、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
(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六、採購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並採最低價為決標原則。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七、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無退票紀錄」應由出具之金融機構加蓋查覆單位、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人員等3個章,始可做為證明文件)
八、投標廠商需於交機所在地(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設有分公司或建立自有或特約之特約維修站或場所,投標時須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開標時尚未設有分公司或建立自有或特約之特約維修站或場所,得標廠商須承諾至遲應於決標日(含)起15日內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時未檢附承諾證明書或承諾後未於承諾期限內提供者視為不合格標)
七、履約地點: 屏東縣、 高雄市、臺東縣、澎湖縣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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