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售標室)
開標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一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契約租賃期間: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有事務器械或租賃等相關業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無退票紀錄」應由出具之金融機構加蓋查覆單位、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人員等3個章,始可做為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需於交機所在地(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設有分公司或建立自有或特約之特約維修站或場所,投標時須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開標時尚未設有分公司或建立自有或特約之特約維修站或場所,得標廠商須承諾至遲應於決標日(含)起15日內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時未檢附承諾證明書或承諾後未於承諾期限內提供者視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一、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不合格標) 。
二、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1.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300元。2.郵購回信郵資(每份):招標文件107元。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檢舉電子信箱:cfs_report@thb.gov.tw )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檢舉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附註
一、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寫明招標案件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9 X 42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
二、 信封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信封內寫明標購招標案件名稱,掛號郵寄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三、購領招標文件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2)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四、郵購招標文件者,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購置。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