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澎湖工務段
電子郵件信箱
cbc6609@th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2號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2號〈澎湖工務段段長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交通部公路總局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符合下述(1)項或(2)項資格之廠商,提供該項資格證明文件。
( (1)
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有交通工程者〉、(2)
I199990
其
他顧問服務業〈投標時請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能力證明資料
)。上述〈1〉或〈2〉,廠商需符合一項資格。
應檢附:
(一)各該行業登記證(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
(二)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澎湖工務段(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二、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段收發處並加蓋收件戳章,(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1.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 300元。文件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郵購回信郵資(每份)
招標文件107元 。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
檢舉電子信箱:thbu4062@ms1.gsn.gov.tw)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檢舉傳真電話:〈02〉2331-0284,
電子郵政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附註
一、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寫明工程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9X42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
二、信封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信封內寫明標購工程名稱,掛號郵寄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澎湖工務段。
三、購領招標文件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澎湖工務段(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2號)
(2)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仔及篡改。
四、郵購招標文件者,請向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澎湖工務段購置。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 截止投標時間,且原訂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 辦公日。
(2)原訂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 辦公日。
六、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