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售標室)
開標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一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發包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106年4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得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或依法登記、設立或立案並檢附該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需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下載用印。(註: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投標時需檢附「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及「契約廠商遵守勞安相關規定承諾書」,並放置於證件封內,缺附者視為無效標。
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或54條規定辦理減價時,均需當場辦理。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得自行決定,惟需辦理減價程序時,投標廠商未出席者,視為自動放棄減價權利。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
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四、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信封上寫明標案名稱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掛號郵寄至本處出納室購買;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8×39公分以上),信封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附入足額限時掛號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3份為限。
五、購領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等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2)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
(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七、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八、採購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並採最低價為決標原則。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投標總標價不得低於29萬5,246元,若低於此價視同無效標。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電子郵件信箱:cfs_report@thb.gov.tw 、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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