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nghong@th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至本採購之預算金額新台幣1,454,841元整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開標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一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發包中心)
履約地點
屏東縣市(非原住民地區)、高雄市、臺東縣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汽車保養所、或(2)甲種汽車修理廠、或(3)乙種汽車修理廠,以上3項任一種且營業項目需具有汽車修理業(JA01010)方可。有關廠商之履約能力基本資格,廠商須檢附於屏東縣市、高雄市、臺東縣市等三地區,皆有設立或具有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未附該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投標時需檢附「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及「契約廠商遵守勞安相關規定承諾書」,並放置於證件封內,缺附者視為無效標。
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或54條規定辦理減價時,均需當場辦理。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得自行決定,惟需辦理減價程序時,投標廠商未出席者,視為自動放棄減價權利。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四、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信封上寫明標案名稱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掛號郵寄至本處出納室購買;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8×39公分以上),信封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附入足額限時掛號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3份為限。
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
(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六、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附註】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電子郵件信箱:cfs_report@thb.gov.tw 、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
七、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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