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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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台東工務段
電子郵件信箱
thb0303@ms18.hinet.net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光明路3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本標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如無法決標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符合需要者開、決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一、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
二、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1.招標文件工本費2.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施工說明書修訂對照表工本費3.全開設計圖工本費4.縮影設計圖工本費]。
(1)新台幣 300元 (2)新台幣 元 (3)新台幣 元 (4)新台幣元
3.4.項不領者免繳。2.項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公路總局網站/公告訊息/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郵購回信郵資(每 份)]
1、招標文件107元。 2、招標文件及施工說明書151元。 3、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包裹)157元 。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檢舉電子信箱:thbu4062@ms1.gsn.gov.tw )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檢舉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附註]
一、郵購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限用國內匯票,寫明工程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9 X 42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
二、 信封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信封內寫明標購工程名稱,掛號郵寄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三、購領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2)本處高雄工務段(高雄市建國一路118號)
(2) 本處台東工務段(台東縣台東市光明路38號)
(4)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四、郵購招標文件者,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購置。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六、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更正事由:
本標案因招標文件漏傳現補傳上網,凡已領標招標文件者,請持元收據向原購單位換領新招標文件;另已電子領標者,請至電子領投系統重新下在異動部分招標文件,並依原訂日期開標特此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一、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
二、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1.招標文件工本費2.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施工說明書修訂對照表工本費3.全開設計圖工本費4.縮影設計圖工本費]。
(1)新台幣 300元 (2)新台幣 元 (3)新台幣 元 (4)新台幣元
3.4.項不領者免繳。2.項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公路總局網站/公告訊息/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郵購回信郵資(每 份)]
1、招標文件107元。 2、招標文件及施工說明書151元。 3、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包裹)157元 。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檢舉電子信箱:thbu4062@ms1.gsn.gov.tw )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檢舉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附註]
一、郵購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限用國內匯票,寫明工程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9 X 42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
二、 信封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信封內寫明標購工程名稱,掛號郵寄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三、購領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2)本處高雄工務段(高雄市建國一路118號)
(2) 本處台東工務段(台東縣台東市光明路38號)
(4)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四、郵購招標文件者,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購置。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六、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更正事由:
本標案因招標文件漏傳現補傳上網,凡已領標招標文件者,請持元收據向原購單位換領新招標文件;另已電子領標者,請至電子領投系統重新下在異動部分招標文件,並依原訂日期開標特此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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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時間為9點45分
附加說明_2
一、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請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
二、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本處發包中心收件處(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密封之投標文件送達所需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凡經寄(送)出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1.招標文件工本費2.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施工說明書修訂對照表工本費3.全開設計圖工本費4.縮影設計圖工本費]。
(1)新台幣 300元 (2)新台幣 元 (3)新台幣 元 (4)新台幣元
3.4.項不領者免繳。2.項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公路總局網站/公告訊息/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郵購回信郵資(每份)
1、招標文件107元。 2、招標文件及施工說明書151元。 3、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包裹)157元 。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信箱:潮州郵政第12號信箱。檢舉電話08-7862182 傳真電話08-7862180檢舉電子信箱:thbu4062@ms1.gsn.gov.tw )
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2-0975,檢舉傳真電話:(02)2331-0284,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52號信箱。
附註
一、郵購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限用國內匯票,寫明工程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9 X 42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
二、 信封上註明「購買招標文件」字樣,信封內寫明標購工程名稱,掛號郵寄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三、購領招標文件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地點:
(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2)本處高雄工務段(高雄市建國一路118號)
(2) 本處台東工務段(台東縣台東市光明路38號)
(4)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四、郵購招標文件者,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購置。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延至次一辦公日。
六、得標廠商應負擔所有契約裝訂費用。
更正事由:
本標案因招標文件漏傳現補傳上網,凡已領標招標文件者,請持元收據向原購單位換領新招標文件;另已電子領標者,請至電子領投系統重新下在異動部分招標文件,並依原訂日期開標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