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保留後續擴充,另行辦理議價採購,保留數量2年,金額為新台幣3990000元整,保留期限至111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新路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本身應具備工程相關攝製影片製作能力,專業人才及成案經驗,不可外包(動畫、光碟壓製及包裝部份除外)。並備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並曾有製作專業攝製、腳本企劃、拍攝、剪輯特效、旁白、音樂視聽節目之完成經驗證明(如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2.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稅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5.餘詳投標須知第八十二條A.一般須知。(以下空白)
附加說明
1.收受招標文件方式及地點:於民國106年02月09日(星期四)上午09時00分截止投標期限前。(1)郵遞送達: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地址:27050 宜蘭縣蘇澳鎮蘇新路101號)。
(2)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專人送達亦可),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經提出後亦不得要求退還、更換,惟截止收件日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機關因而停止上班者得以順延一天收件。
2.郵購回郵信資:為招標文件寄新台幣100元整(必購,為節能減碳、綠色環保,僅提供招標文件光碟,並請台北市及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以外地區廠商儘量利用本系統電子領標平台下載招標電子文件檔);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現金袋,寫明工程名稱後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回郵信封,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並貼足回信郵資。
3.本採購案訂106年02月09日上午10時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作業,擇期辦理服務建議書評選,依評選結果排名順序通知議價。
4.餘詳投標須知及相關招標文件。
5.本標履約地點為:宜蘭縣蘇澳鎮、南澳鄉及花蓮縣秀林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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