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履約服務良好,符合契約補充條款壹、六規定者,契約期滿本處得視需要保留後續擴充權利,額度最高為840萬元且擴充期限最高2年(730日曆天,跨閏年者為731日曆天),擴充期間供應商以原契約價繼續承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本處發包中心)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及違約追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本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5日曆天內開工,第1階段90日曆天+第2階段工期365日曆天+第3階段工期365日曆天 (跨閏年者731日曆天 )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 廠商資格
國內各大專院校、國內各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研究機構、法人團體、或其登記營業項目與研究計畫相關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請附具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公函代替設立證明文件、國內各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須學校同意証明文件)
2. 人員資格
(1) 參與本案之工程人員需其專業應包含土木、地工、地質、測量、水保或其他土木相關科系等項目其中之一以上。
(2) 計劃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類別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土木工程系或營建工程系)且受聘於投標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完成橋梁檢測、監測或與本案工作內容相近標案,由國內外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國外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需附經公證或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參與本案之工程人員需其專業應包含土木、地工、地質、測量、水保或其他土木相關科系等項目其中之一以上。
(2) 計劃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類別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土木工程系或營建工程系)且受聘於投標廠商。
附加說明
1.發包中心(投標、開標疑義):電話02-86875116、02-86875365。(招標文件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聯絡人)
2.郵購招標文件限用國內匯票,信封上寫明標的名稱及註明「購領招標文件」字樣,掛號郵寄至本處購領;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8×39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3份為限。
3.購領招標文件地點:
(1)紙本招標文件:本處(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
(2)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https://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4.紙本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
5.郵購回信郵資(每份)招標文件新台幣139元
6.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7.本處檢舉專線電話02-26828220傳真02-2675757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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