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電子郵件信箱
mwy_hsu@rrb.gov.tw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工管組(一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第30-19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局訂定範本(範本內容係參考工程會範本訂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花蓮縣鳳林鎮。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鐵路(含捷運、高鐵)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9,76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億9,400萬元。
(2)甲級電器承裝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25 kV鐵路(含高鐵)電車線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12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2,800萬元。
(3)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但(2)資格,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具有相當財力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1)權益:
A.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284萬元。
B.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067萬元。
C.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A及B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所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D.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9,351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三)投標廠商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僅限以1家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不得與投標廠商同業,分包廠商之投標資格證件應同時檢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並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四)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五)本採購: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 2 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
三、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
(一)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採購科)領取。(文件費: 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
四、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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