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電子郵件信箱
msy_chen@rrb.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17,8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帳戶: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 號:2429010212101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20樓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第30—19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單位工程特性所訂定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1)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鐵路(含捷運、高鐵)或公路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5,286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8,215萬元。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水電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712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1,780萬元。
2.應具之財力:(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1)權益:
A.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184萬元。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4,315萬元。
C.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
D.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7,499萬元。【A+B】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採購科)領取。(文件費: 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
三、疑義澄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3月9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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