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電子郵件信箱
msy_chen@rrb.gov.tw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工管組(一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帳戶: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 號:2429010212101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20樓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第30—19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單位工程特性所訂定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一般規定
1.符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工局)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規定,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3.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星經濟夥伴合作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4.外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基本資格
1.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E601010)之廠商。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3.外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工程實績以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日期為 準):
(1)25 kV鐵路(含高鐵)電車線系統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07萬元整;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6,019萬元整。
2.具有相當財力(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1)權益: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168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二、履約地點:臺鐵西部幹線基隆至新竹(崎頂)及臺南(大橋)至屏東之各縣市。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採購科)領取。(文件費: 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
四、疑義澄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五、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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