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六樓6026室
電子郵件信箱
0853022@rail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六樓6026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國內合法登記立案得提供法律或投資顧問、不動產估價、管理顧問、財務顧問諮詢等相關專業服務之公司或法人,且須具備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規劃、法務作業或商用不動產經營管理之規劃等專業專長與經驗。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繳稅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A.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B.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本須知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補充投標外標封檔案,爰延長截標日期至106年11月2日下午5:00
開標日期順延至106年11月3日上午10:00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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