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六樓6026室
電子郵件信箱
0853022@rail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材料處第三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六樓6026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401廣告業、I599其他設計業、J601藝文服務業或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
2、繳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本須知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標的之完成期限:
1、第一階段:除機關同意外,臺鐵130週年商業企業識別(CI)設計、130週年彩繪列車設計及禮品設計,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翌日起20個日曆天內提交設計企劃書供機關審核,並於每次接獲機關修正意見翌日起5個日曆天內將修正後之內容送交機關複審至機關核准,廠商不得要求另增加修正費用。設計圖樣完稿後,應以高檔彩色列印稿及電子檔光碟(含JPEG、PDF檔案及可編輯之圖檔如AI檔)送交機關審核,俟後有修正部分,仍須依機關要求重新送交高檔彩色列印稿及電子檔光碟。
2、第二階段:彩繪列車輸出製作須於接獲機關同意企業識別(CI)設計、彩繪列車設計及禮品設計定稿,以及應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交付施作車輛日(預定106年1月份交付施作車輛,以機關實際正式通知為準)起5個日曆天內完成張貼作業;彩繪列車張貼作業之縮時攝影則須於10個日曆天內施作完成。廠商應配合機關指定機廠、段之上班時間,進行彩繪輸出張貼施工、縮時攝影及日後拆除作業。
3、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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