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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0061906@rail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郵局劃撥新臺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複查期限內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納稅證明文件
4.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外國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影本1份,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出具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依內政部函頒之「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取得我國複查期限內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納稅證明、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得標後提供)。
(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1份。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42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其他】:
1、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10日內竣工。
其他:本工程施工期限為610日曆天,自甲方通知開工日(NTP)起至NTP+610日曆天止。為配合CL121機廠主體工程標開工時程及南區供應廠主體工程開工時程交付施工用地需求,須優先進行機廠主體結構區及南區供應廠區整地施工,並訂定完成機廠主體結構區及南區供應廠區整地之里程碑如下所示,非經甲方核准不得延長,該日曆天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等休息日均不得扣除。
一、NTP(開工日)+182日曆天:須完成機廠主體結構區(1)之整地工程,包括:客車工場及裝配工場、綜合工場、噴漆工場及吹塵工場、機廠辦公大樓、污水處理廠、單元變電站、台電配電室及變電站、高架水塔、警衛室,以供用地交付CL121機廠主體工程標開工。
二、NTP(開工日)+242日曆天:須完成機廠主體結構區(2)之整地工程,包括:調動機車庫、漏水試驗室、油料室、員訓中心、多功能活動中心、通勤月台,以供用地交付CL121機廠主體工程標施工。
三、NTP(開工日)+396日曆天:須完成南區供應廠區之整地工程,以供用地交付南區供應廠主體工程開工。
(Contract period: Construction shall begin seven calendar days within the date of authority notification and complete within 610 calendar days from the date of construction.)
2、履約地點:屏東縣潮州鎮南側潮州基地廠址。
3、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土建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2/5】;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2】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工程實績:
(1)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需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2)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惟政府機關核發,不需經公(認)證)/ (或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一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2.外國工程實績:
(1)(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取得營造業登記之外國營造業廠商,准用其外國總公司之工程實績)工程實績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本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並經投標廠商簽署,以證明列入工程實績詳細表之國外工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正確。
(2)外國工程實績如非以新台幣計算,則投標商應以招標公告前1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成新台幣填入工程實績詳細表內。
「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
3.本國廠商財力證明: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影本。
4.外國廠商財力證明:
外國廠商之財務報表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另其所提之財務報表幣值以招標公告前1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為匯率計算基準。
Basic Tender Qualifications:
Basic qualifications and required documents for domestic tenderers are shown as follow:
Basic tender qualifications:
Grade A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101011).
Required documents for qualification are shown as follow:
1.Grade A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industry License within the review period,
2.Projects Contracting Manuals,
3.Tax Payment Records,
4.Valid Membership of General Construction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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