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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有效期限內本國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繳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地點:基隆市中山區中山段港西街北號誌樓(基隆車站北端出口)
2、履約期限:
履約各分段進度:
(1).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A.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內容及格式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3條編列。
B. 廠商於契約簽訂後,本局書面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鋼棚架防護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並經審定後提送招標文件相關資料供本局辦理工程招標事宜。
C. 書面通知日起150日曆天內,提出公聽會簡報及相關資料,由本局招集相關單位辦理公聽會。
D. 廠商依公聽會會議紀錄,60日曆天內提出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至少5份),並依本局通知備齊相關資料(簡報電子檔及紙本)出席初審會議。
E. 依本局書面通知審核意見修正並於機關通之20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送修訂版(至少20份)予本局轉陳市定古蹟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本局通知備齊相關資料出席簡報。
F. 於核定後25日曆天內提送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核定版)8冊(內頁照片需彩色印刷)及光碟8份(包括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核定版)電子檔及影像記錄、照片數位檔)函報本局備查辦理結案。
(2).規劃設計技術服務部分:
A. 第一階段-規劃及基本設計部分:廠商於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核定後90日曆天內,提出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書(至少5份)予本局,並依本局通知出席簡報,後依本局書面通知審查意見修正完稿並於本局通知20日曆天內提送相關資料予本局。
B. 第二階段-細部設計部分:廠商於接到本局審查前一階段同意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提送規定之細部設計報告書(至少5份)予本局,並依本局通知出席簡報,後依本局書面通知審核意見修正完稿,並於本局通知20日曆天內提送相關資料予本局。
C. 第三階段-細部設計報告書修正完成並提送本局轉陳市定古蹟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後30日曆天內,廠商應規定內容提送發包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等資料供本局辦理工程招標,並視案件需要於本局書面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一併提送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而於審核定案及取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之施工許可函後提供本局辦理開工,如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提出因應計畫予本局轉陳主管機關核准。
(3).工作報告書部分:
A. 第一階段-期中報告:廠商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50%時,依本局書面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提出工作報告書(期中報告)至少5份予本局轉陳市定古蹟主管機關審核,並依本局通知出席簡報,後依本局書面通知審和意見修正完稿並於機關通知20日曆天內提送相關資料予本局轉陳主管機關核准。
B. 第二階段-期末報告:立約商應於全部工程竣工後,依本局書面通知日起45日曆天內提出工作報告書(期末報告)至少5份予本局轉陳市定古蹟主管機關審核,並依本局通知出席簡報,後依本局書面通知審核意見修正完稿並於機關通知20日曆天內提送相關資料予本局轉陳主管機關核准。
C. 第三階段-定稿版:立約商應依期末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並經機關同意核定之日後45日曆天內執行完成工作報告書(核定版)10冊(內頁照片需彩色印刷)及光碟10份(包括工作報告書(核定版)電子檔案及影像紀錄、照片數位檔)函報本局備查辦理結案。
(餘詳採購契約第七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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