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815226#3885/3156
電子郵件信箱
7005380@rail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230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郵局劃撥新臺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國廠商: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
外國廠商: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23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 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其他】:
1、履約期限:
■ 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內完成系統建置。
■ 保固期滿次日起進入系統維運階段,廠商應於維運起始日起4年內提供系統維運服務。
■ 分段(期)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者,各段(期)完成期限如下:
建置階段應於於開工之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建置並報請驗收。
維運階段每期完成期限為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2、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4樓
3、履約執行單位/電話:資訊中心邱博義/02-23815226#3885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
(1)本國廠商: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建置預算金額(新臺幣32,984,904元整)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3,193,961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建置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外國廠商: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建置預算金額(新臺幣32,984,904元整)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3,193,961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建置預算金額,並應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者: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等有權單位公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且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2.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證明文件:至少10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
專案主持人1人、專案經理1人、系統分析師1人、伺服器及資料庫專長人員3人、網路專長人員1人、網頁設計專長人員1人、資安專長人員1人、駐點工程師1人。
3.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式2份如下:
1.具有相當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
(1)若所提之服務實績證明屬國內實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A.採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採私人企業實績者: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或認證。
(2)若提出之服務實績證明屬外國實績者,應同時檢附下列文件: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等有權單位公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且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2.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證明文件:至少10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
專案主持人1人、專案經理1人、系統分析師1人、伺服器及資料庫專長人員3人、網路專長人員1人、網頁設計專長人員1人、資安專長人員1人、駐點工程師1人。
3.具有相當財力者: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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