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61664@railway.gov.tw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郵局劃撥新臺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其登記營業科別至少包括土木工程或都市計畫。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其登記營業科別至少為土木工程或都市計畫。
3.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4.投資顧問業(I102010)。
5.管理顧問業(I103060)。
6.現有已招標標的之法人機構及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員證。
(3)納稅證明。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之本國技師執照。
(2)有效期限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3.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本國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4.投資顧問業或管理顧問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納稅證明。
5.法人機構及團體:登記或設立證明。
附加說明
如下所示: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42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其他】:
1、履約期限:本案工作時程為機關通知日起270日曆天內完成(不含機關審核及廠商補正修改時間,但補正修改應於本局補正通知函送達日起算14日內完成)。
(1)本案計畫書及報告書之工作期限及成果分為以下四大項目,廠商應按各項次期限提出各規劃報告書及簡報資料等成果,但因非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而延期者,不在此限。(詳附件1~2)
A.工作計畫及工作進度表: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工作計畫及工作進度表送本局審查。針對每項工作流程、作業項目、人員配置、作業時間、預定進度等應予以詳細述明。
B. 臺灣鐵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可行性評估報告:
a.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研擬期中報告書,其內容項目至少包括委辦作業內容(1)至(3)項,並針對(4)項提出初步性成果,送本局審查。
b. 期中報告書於接獲本局審查通過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書,其內容項目包括委辦作業內容(1)至(4)項,送本局審查。
C.鐵路資產活化開發之相關修法報告:
a.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研擬期中報告書,其內容項目至少包括委辦作業內容(1)至(3)項,並針對(4)至(7)項提出初步性成果,送本局審查。
b. 期中報告書於接獲本局審查通過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書,其內容項目包括委辦作業內容(1)至(7)項,送本局審查。
D.鐵路資產活化開發推案總檢討報告:
a.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研擬期中報告書,其內容項目至少包括委辦作業內容(1)至(4)項,並針對(5)至(9)項提出初步性成果,送本局審查。
b. 期中報告書於接獲本局審查通過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書,其內容項目包括委辦作業內容(1)至(9)項,送本局審查。
(2)廠商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份工作報告,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召開臨時工作或進度檢討會,計畫主持人或授權工作團隊及主要工作人員應到會說明;廠商應於會前提供會議資料之電子檔案予機關審閱。
(3)廠商應製作各階段工作報告書(圖)、會議簡報等書面資料,其份數依實際所需訂之,並提供各項文件、分析資料及光碟片(電子檔)各一套予本局。
(4)廠商應配合機關要求出(列)席與本案相關之各項審議(查)會議、工作會議、協調會議、研商會議等,並負責製作簡報資料、說明案情及後續修正作業,其費用、餐茶點費用由廠商負責,機關不另支付交通及相關作業費用;廠商並應於會前提供會議資料之電子檔案予機關審閱。
(5)履約期間前揭各項會議所需之文件資料、會場設備及相關公關、廣告、宣傳等支出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6)廠商應指派一人為計畫主持人授予全權,代表廠商執行本案之專業服務業務;因故不克擔任時,廠商應即指派替換人選,經機關認可後,擔負工作主持人之權責。
(7)為迅速有效執行本契約之服務工作,雙方各應以書面訂專案協調聯絡人乙名,於契約期間擔任協調聯繫工作;如有變更,亦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8)履約期間內,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前開各項工作報告書之履約順序,並得指定廠商調整完成期中或期末報告之工作成果期程。
2、履約地點:本局企劃處
105.8.2補上傳投標廠商文件自我檢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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