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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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履約期限
訂約後本局通知開工日起算210日曆天內全部竣工詳需求書2.3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依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大專校院名義投標者、公私立學校得以學校同意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替代,詳規格需求書3.1.2.1規定。2.營業稅納稅証明(公立學校或機關(構)得免付納稅證明文件,詳規格需求書3.1.2.2規定)。3.投標廠商聲明書。4.餘詳規格需求書3.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中國大陸。
二、服務建議書所列服務費用應與報價單所列標價金額一致,不一致時,以服務建議書所列服務費用為準。
三、規格需求書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規格需求書及規範效力大於契約條款,(詳規格需求書12)。
四、交貨期限:訂約後本局通知開工,開工日起算210日曆天內全部竣工,並依建置功能規格書規定各項期程執行,並自驗收合格日起計算保固期(餘詳規格需求書第2.3項規定辦理)。
五、履約地點:新竹車站~六家車站(六家在新竹縣竹北市)之間,聯絡人:電務處號誌科顏誠法電話:02-23815226轉3998。
六、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檢驗報告及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七、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依本案之規格需求書及規範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全部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交貨驗收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八、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相關規定詳「規格需求書.11.保固」。
九、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本購案契約內容,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十、本案由材料處代辦請購、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報銷、請款、履約保證金退還、保固保證金收受及退還等事宜,由本局電務處辦理。
十一、本案係採固定價格給付,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第五、補充說明及規定(三)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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