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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本局材料處開標室(6086室)
押標金額度
A組:新台幣99萬元整;B組:新台幣274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臺鐵臺北車站西2門警衛室
履約期限
本案為開口契約自決標日次日起3年內分批通知交貨(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依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証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2.本案預算金額:A組:新台幣1,995萬元整;B組:新台幣5,486萬2,500元整。
3.交貨期限:本案為開口契約自決標日次日起3年內分批通知交貨,每批依本局通知數量並於
發文次日起120天內交貨,契約屆滿時仍依本局通知交貨數量為準,交貨數量得增減,惟交貨
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
4.交貨地點及驗收單位:A組:北區供應廠 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富全街1號 (03)4728480;B組:南區供應廠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461號08-7899682。
5.規範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 ,以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6.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檢驗報告,並具結保證該報告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檢驗報告。
7.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
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
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
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案規範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
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8.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除立約商報價單之單價及總價外,均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
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9.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0.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1.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其它: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2.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4.4.5條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