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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依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証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本案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投標時需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電子領標)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韓國及中國大陸。
2.交貨期限:自本局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交清及施作完成(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通知)。
3.交貨地點:高雄機廠潮州新廠(屏東縣潮州鎮光春里光復路461號)指定位置。聯絡人:高聖欽,電話07-7712577#9。
4.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 (依本案備註條款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全部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5.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6.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本案契約書內容之全部,均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7.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之規定不同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契約條款。
8.本案由材料處代辦請購、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報銷、請款、履約保證金退還、保固保證金收受及退還等事宜由高雄機廠自行辦理。
9.本購案係採2段標方式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時應一併依本案備註條款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審查,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0.本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有關押標金與保證金之各項繳納規定業於108年11月修改,請投標廠商特予注意並詳見招標文件之財物採購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注意事項等文件說明。
11.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2.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3.其它: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2.照規範備註條款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
14.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4.4.5條規定)。
※本案於110年8月17日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原規格審查表因誤植更正,已購買標單者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原訂截止投標期限由110年8月17日9:30展延至110年8月19日9:30;開標時間由110年8月17日10:30展延至110年8月19日10:30,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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