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客戶滿意度達80%以上,並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維護及服務擴充,擴充之期間上限為2年(1次1年,最多2次),金額上限新臺幣358萬9,174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份。營業項目中需有「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資訊服務業者,並符合本機關招標文件規定事項,且現未受停業處分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標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公司納稅證明或最近一期完稅資料影本1份,如不及提出者,可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公司則需稽徵機關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維護能力:為確保專業技術足以提供本機關整體資訊作業環境之維護服務,得標廠商於簽約後30日內,應提供該公司員工具備以下四種設備資格認證之證明:
1.Palo Alto Networks ACE防火牆設備認證。
2.Juniper防火牆設備認證(JNCIA-FWV)或Juniper入侵防禦設備認證(JNCIA-IDP)或Juniper遠端存取設備認證(JNCIA-SSL)或Juniper路由器設備認證(JNCIS-ER)。
3.Microsoft MCITP專業認證。
4.VMware VCP 5.0 專業認證。
備註:駐點工程師其中之一位須有以上四種資格認證之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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