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期間上限為1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3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J404011動畫影片製作業或J50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或J401電影片製作業)。
※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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