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5132-4-019 已截止

機場捷運列車提速暨提升號誌系統絕對容量工程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 公告日:107/03/16 截止日:107/03/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496,606,800

押標金
$ 1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7/03/29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5.16.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2 - 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魏建生
聯絡電話 (02)82286888#2102
機關代碼 3.15.16.1
單位名稱 工務課
機關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聯絡人 魏建生
聯絡電話 (02)82286888#2102
傳真號碼 (02)22254822
電子郵件信箱 jiannsw.hsr@mr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 必須滿足機場捷運機電系統統包工程(ME01標)契約規定之行車時間及平均速率,如下所示: (1) 直達車行駛A1~A12站的行車時間不得超過35分鐘,且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60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如表1所示),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2) 普通車行駛A1~A21站的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45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如表1所示)及待避直達車時間,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2. 必須滿足6分鐘開行一直達車及一普通車的交替發車模式,達到「ME01標」契約規定之號誌系統絕對容量。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29 17:30
開標時間 107/03/30 10:00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仟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4月10日至109年4月2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1) 若為本國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若為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並辦理在台分公司登記: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他由本國政府機關核發投標廠商係經本國認許之證明文件。 (3) 若為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 A.該國政府核發公司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及; B.如有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特定資格 1.截止投標日15年內曾完成捷運系統號誌工程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2/5)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該部分預算金額)元。 2.具備捷運系統CBTC號誌系統工程自動列車控制(ATC)或捷運系統軌道電路號誌系統工程自動列車控制(ATC)之工程實績,上述自動列車控制(ATC),應包括自動列車保護(ATP)、自動列車駕駛(ATO)及自動列車監督(ATS)。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依據業主核頒之A1站、A1~A2站間、A11~A12站間、A14站、A20~A21站間及A21的隧道通風區間,並檢討上述位置、A8站及A11站的路徑設定邏輯,修正號誌系統進路聯鎖設計及閉塞區間長度,並一併檢討其他車站之號誌系統聯鎖設計與閉塞區間長度,視需要及合理性配合調整,包含新增必要的號誌機或其他號誌設備。 二、辦理機場捷運11列直達車與20列普通車,進行ATO Speed Profile軟體優化作業。 三、修改後之ATO Speed Profile軟體,必須滿足10分鐘開行一直達車及一普通車的交替發車模式下,達到下述行車時間及平均速率之規定。 (1)直達車行駛A1~A12站的行車時間不得超過35分鐘,且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60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2)普通車行駛A1~A21站的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45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及待避直達車時間,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四、廠商修改後之ATO Speed Profile軟體,必須滿足6分鐘開行一直達車及一普通車的交替發車模式(號誌系統絕對容量),直達車以6分鐘班距行駛於A1~A14站間;普通車以6分鐘班距行駛於A1~A21站間,聯(混)合營運最小班距為3分鐘,實際數字則取決於兩種列車發班時距及時刻表設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29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16.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魏建生
聯絡電話
(02)82286888#2102
機關代碼
3.15.16.1
單位名稱
工務課
機關地址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聯絡人
魏建生
聯絡電話
(02)82286888#2102
傳真號碼
(02)22254822
電子郵件信箱
jiannsw.hsr@mr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 必須滿足機場捷運機電系統統包工程(ME01標)契約規定之行車時間及平均速率,如下所示: (1) 直達車行駛A1~A12站的行車時間不得超過35分鐘,且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60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如表1所示),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2) 普通車行駛A1~A21站的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45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如表1所示)及待避直達車時間,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2. 必須滿足6分鐘開行一直達車及一普通車的交替發車模式,達到「ME01標」契約規定之號誌系統絕對容量。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29 17:30
開標時間
107/03/30 10:00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仟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4月10日至109年4月2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1) 若為本國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若為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並辦理在台分公司登記: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他由本國政府機關核發投標廠商係經本國認許之證明文件。 (3) 若為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 A.該國政府核發公司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及; B.如有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特定資格 1.截止投標日15年內曾完成捷運系統號誌工程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2/5)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該部分預算金額)元。 2.具備捷運系統CBTC號誌系統工程自動列車控制(ATC)或捷運系統軌道電路號誌系統工程自動列車控制(ATC)之工程實績,上述自動列車控制(ATC),應包括自動列車保護(ATP)、自動列車駕駛(ATO)及自動列車監督(ATS)。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依據業主核頒之A1站、A1~A2站間、A11~A12站間、A14站、A20~A21站間及A21的隧道通風區間,並檢討上述位置、A8站及A11站的路徑設定邏輯,修正號誌系統進路聯鎖設計及閉塞區間長度,並一併檢討其他車站之號誌系統聯鎖設計與閉塞區間長度,視需要及合理性配合調整,包含新增必要的號誌機或其他號誌設備。 二、辦理機場捷運11列直達車與20列普通車,進行ATO Speed Profile軟體優化作業。 三、修改後之ATO Speed Profile軟體,必須滿足10分鐘開行一直達車及一普通車的交替發車模式下,達到下述行車時間及平均速率之規定。 (1)直達車行駛A1~A12站的行車時間不得超過35分鐘,且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60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2)普通車行駛A1~A21站的平均速率必須大於等於45公里/小時。平均速率的計算包含停站時間及待避直達車時間,但不包含端末站折返時間。 四、廠商修改後之ATO Speed Profile軟體,必須滿足6分鐘開行一直達車及一普通車的交替發車模式(號誌系統絕對容量),直達車以6分鐘班距行駛於A1~A14站間;普通車以6分鐘班距行駛於A1~A21站間,聯(混)合營運最小班距為3分鐘,實際數字則取決於兩種列車發班時距及時刻表設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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