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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光碟片,至秘書室出納科繳費後憑據至採購科領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局採購文件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得提供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法人、機關或團體。
4.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5.特定資格: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公路之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規劃或設計等技術服務工作(不限國內)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800萬元。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公告固定服務費用(即預算金額)方式招標,議價時不議減價格。
二、廠商疑義應按投標須知規定於107年2月9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本案為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四、招標文件郵購方式及售價:請附郵局匯票100元整(含郵寄費,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信封1個(請填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郵寄本局,信封註明「購買『060-N011』招標文件光碟」。
五、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政府採購公報,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六、因組織整併及本局搬遷作業,將視情形隨時更正公告開標時間及投標地點。
** 107年2月26日更正公告說明 **
1.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已於107年2月12日改制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招標文件中的「國道新建工程局」泛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並更正公告投、開標地點並延後開標時間。
2.更正招標文件—投標表單(高公局版),請採用新版投標表單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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