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10樓開標室(105臺北市敦化北路2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所臺北辦公室1樓警衛台(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4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以上之綜合營造業,須提供登記證書影本及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業單位免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
2.本案可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電子領標,但暫不允許電子投標,網址web.pcc.gov.tw。
設計圖說不明查詢單位
規劃設計:黃聖吉建築師事務所,電話(02)6630-9301石小姐。
2.
招標文件查詢單位
本所秘書室採購,電話02-23496725陳小姐/23496788葉先生。
3.工程之施工: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0日曆天內竣工。(108年6月6-9日應完成大門二側人行道地磚、電梯廳地磚施作)。
4.本案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整、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之3%(詳招標文件內容)。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本案得標廠商自工程開工日起應有派駐現場人員,詳工程契約第23條。
7.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投標文件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廠商繳稅證明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信用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授權書(如為投標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提)
◎投標標價清單【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押標金繳納憑據
◎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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