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合約屆滿前,得標廠商履約成效良好且雙方合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以延長至111年12月31日(111年度預算金額為新臺幣876,600萬元整,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未來該項預算如經刪減或凍結,本部得保留契約變更或終止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部總務司出納科(D107室)繳交領標費新臺幣200元後,憑據至本部總務司事務科(D206室)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207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或110年1月1日(較晚者)起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報社所發之經銷證明或派報職業工會會員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具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倘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計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