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得標廠商履約成效良好,且經內部審議通過,本部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與原得標廠商,重新審議後續擴充年度之服務費用及細部內容,辦理議價,但以續約1年為限。期程自109年度起至110年度,各年度預算金額分述如下:
(一)109年度為新臺幣280萬4,070元整【含稅】
(二)110年度為新臺幣280萬4,070元整【含稅】(後續擴充)
(三)延續性專案用詞:因本部109年度及110年度預算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本案預算如經刪減或凍結,本部將保留契約變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部總務司出納科(D107室)繳交領標費新台幣300元後,憑據至本部總務司事務科(D206室)領取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立學校檢附公函。如為適用GPA之外國廠商者應依前述資格條件提出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譯本文件。
二、最近1期或前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三、最近3年內公司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影本(證明書之申請日期需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非營業單位者本項免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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