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得後續擴充2年,109年及110年度預估經費各為新臺幣292萬7千元,預計總採購金額為新臺幣878萬1千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上班時間向本部總務司出納科繳納新台幣300元後憑據至本部總務司事務科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請自行掌握往返時間,並附A3規格貼足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住址)及領標費(現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本部D20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請將所有文件寄(送)至本部外收發室(大門警衛室旁),由收文人員加註收件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齊下列各項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信用證明:最近3年內公司無遭銀行退票紀錄證明影本(證明書之申請日期須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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