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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yang@moe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部總務司出納科(D107室)繳交領標費新台幣300元後,憑據至本部總務司事務科(D206室)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207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及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一)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含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大學(專)院校,須檢具相關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教育部核准大專院校設立公函等之影本)。
(二)納稅證明
二、能力條件: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須承作能力之證明。
三、人力條件:
(一)計畫主持人及共同計畫主持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執行機構內之專任人員(出具專任證明、資格審查表、審查結果)。
2.計畫主持人應專責、專任。其若擔任行政工作者(指擔任副總經理、副所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以上者)應有共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請填寫「經濟部105年度『商業管理提升計畫』委辦計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並檢具學歷之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影本)。
(二)計畫聯絡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執行機構內之專任人員且熟悉計畫作業流程者,須檢具學經歷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影本)。
2.不得與計畫主持人為同一人。
(三)列為直接薪資之人員須為執行機構內之專任人員,並請填寫「經濟部105年度『商業管理提升計畫』」委辦計畫投標廠商之其他工作人員學經歷彙整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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