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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行政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行政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憑核)
一、專業條件:
依法設立之國內各大學校院、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
二、經驗條件:
曾辦理政府關於經濟或投資或產業等領域委託研究計畫案件。
三、人力條件
本計畫須有計畫主持人統籌協調、協同計畫主持人專責各項子計畫,以及依計畫需求聘用專任研究助理協助,暨計畫聯絡人。前揭所述各項人力條件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及協同計畫主持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碩士以上學位,且曾任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案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專業人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2、本案計畫主持人不得於同一時間擔任超過2個政府委託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前項所稱同一時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4個月以上(請提供近期執行中或申請中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及期程相關文件,以供驗證;並檢具計畫主持人聲明書詳附件3)
(二)計畫專任研究助理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學士學位(含)以上之人員。
(三)計畫聯絡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學士學位(含)以上且熟悉本案作業流程之人員。
2、不得與計畫主持人為同一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預算金額未定;本案經費尚未經立法院核定,惟免延誤計畫後續執行,本案經費先以行政院核定金額辦理,如未來立法院刪減預算,擬以變更計畫內容辦理。
【修正公告說明】
本案原公告補充投標須知附件1計畫需求要項第4點(二)研究內容4.計畫總體成果效益綜析、5.即時諮詢服務,因標項誤植,爰修正成第4點(二)研究內容3.計畫總體成果效益綜析、4.即時諮詢服務,特辦理修正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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