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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計於「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第一棟大樓興建統包工程」(工程名稱暫訂)完成工程驗收結案前,依本工程計畫執行需要,增購「工程施工督導與管理諮詢及審查」及其他與本案有關服務項目,擴充金額上限總計為新臺幣5,5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第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下列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或共同投標。
3.公司:營業項目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應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公司、行號、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電機等相關科別任一。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a.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屬綜合所得稅繳稅者(如自然人或事務所):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c.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構、國內公私立學校、公私立研究機構則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d.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非屬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規範之會員者,免繳驗本項證明文件。(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6.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7.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八勾選「是」者,應另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勾選「否」者,無需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
b.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c.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Ⅰ.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8.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者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9.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付、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
2.聯絡人:湯惠茗,電話:07-3611212分機519,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其他
檢舉貪污不法機關名稱.電話及地址:
本處檢舉專用信箱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郵政35之55號信箱電話:(07)3612734,傳真:(07)3645991,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補充本案保留決標規定:
本採購及後續擴充案件之預算如未獲同意編列或遭刪減額度時,依下列情形辦理:
(1)本案未完成預算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依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及內容。
年度後續擴充預算如未獲同意編列,後續擴充撤銷。(適用於有後續擴充之案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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