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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fen@epz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0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印刷業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及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6.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任何一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附、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於辦公時間內(8:30-17:30)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秘書室(事務)索取,郵 寄領標者請附貼足72元郵票之回郵信封,並註明索取「106年加工出口區月刊」採購案招標文件,聯絡人:林淑芬,電話:07-3611212分機519,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其他
檢舉貪污不法機關名稱、電話及地址:
本處檢舉專用信箱:高雄郵政35之55號信箱電話:(07)3612734,傳真:(07)3645991,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至本處網站招標公告下載(http://www.epza.gov.tw,園區服務版或一般民眾版/訊息公告/招標公告)
Tzeng,Wei-Tang
1.Price for selling on-site : free
2.Price for selling via mail order : postal money order NT$72 , made payable t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Administration,MOEA
3.Price for acquiring electronic tender documentation on the internet (URL: web2.pcc.gov.tw): electronic payment NT$2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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