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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z0034@epz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屏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其他應檢附之證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切結書2(廠商應為勞工投保等法定義務已充分了解之切結)、廠商資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有採購程序問題,請洽08-7518212#504王國偉先生
2.如有採購內容問題,請洽08-7518212#403葉明典先生
3.本案僅補充招標文件之資格封內容,無新增項⽬之情形,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13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釋);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本法第四⼗八條第⼆項關於第⼆次招標之規定。」本案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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