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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z0034@epz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屏加路1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資格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影本之內容:影印之範圍:第1-18頁,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2.土木包工業:
a.承攬工程手冊(影本之內容:影印之範圍:第1-13頁)。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b.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Ⅰ.工程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Ⅱ.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c.工程採購:「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
其餘內容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項次十二規定,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2.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8-7518212#504王先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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