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epz0023@epz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前,擴充金額以本採購之標餘款為擴充金額之上限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標餘款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後續擴充範圍及數量詳招標圖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屏加路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50 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營造業資格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影本之內容:影印之範圍:第1-18頁,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b.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Ⅰ.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Ⅱ.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Ⅱ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有工程相關問題,請洽第三課廖先生,08-7518212分機301。
2.如有採購相關問題,請洽秘書室方小姐,08-7518212分機50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