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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40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2樓總收發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項目為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之公司或行號。
2.政府機關核發之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1)國家或地區名稱:歐美日之國家或地區。(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否。
2.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3.廠商投標文件未檢附「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列文件為不合格(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5.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請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議價等,屆時如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上開權利,但機關仍得視情況邀請廠商到場比、減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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