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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108年12月31日內,保留增購GPS接收儀及相關配件(包含儀器設定及安裝工程)之權利,全案加計擴充金額後合計總金額以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400萬元)為上限。增購費用依本案決標單價計價,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7/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無法提供者,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4.廠商須提出具有GPS儀器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能力之履約證明文件。5.產品型錄(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本所招標規格疑議請與申請單位莊釗鳴聯絡,聯絡電話:02 29462793轉253分機。二、廠商如對本案內容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三、履約期限摘要補充:於決標後次日120個日曆天(包含例假日)內完成接收儀、天線盤、天線保護罩、避雷器及接收儀配件(不含控制軟體與儀器設定及安裝工程)交付工作。於108年12月31日內完成控制軟體安裝與10站儀器、配件設定及安裝工程,包含軟硬體安裝與測試、遠端接收控制與資料自動回傳及教育訓練等工作。保固期限內,得標廠商必須於接獲本所通知後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復。
四、『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與投標廠商於開標後及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 2942915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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